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39 号) 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8 年 1 月 7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实行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八条、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道(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