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发布日期 20011216 栏目 化药药物评价>>化药质量控制 标题 改变酸根、碱基等不同盐类药物技术审评及管理要求专题会会议纪要 作者 审评管理与协调部 部门 正文内容 时间:2000 年 11 月 30 日 地点:北京鸿祥大厦 主持人(略) 参加人员(略) 背景情况和会前准备 一. 背景情况 新药审批法规中规定: (1)改变已知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金属元素)制成的原料药及其制剂属四类第 4 种情况
此种改变应不改变其药理作用,仅改变其理化性质(如溶解度、稳定性等),以适应储存、制剂制造或临床用药的需要
(2)法规中要求:药理毒理方面应提供主要药效学试验及文献资料,一般药理试验及文献资料,急毒试验及文献资料
药学和临床方面无具体的技术要求
法规中将该类制剂(后文中简称改盐制剂)定为四类并简化要求的目的其实是为了鼓励创新(改变其理化性质如溶解度、稳定性等,以适应储存、制剂制造或临床用药的需要),研制出国内市场上没有的好产品(保护民族工业)
但多年来国内出现了大量的改盐制剂申报品种(品种情况详见附件),带来了一系列的技术和管理问题
存在问题: 管理方面:出现了该类品种大量低水平重复申报(药学方面并无技术进步,没有特色,只是增加了品种数量)
大量重复投入,并引起药品市场的混乱
迫切希望从管理角度采取措施,以大量减少这种低水平申报
技术方面:主要是安全性问题,盐基的改变可能引起毒性的增加,疗效的下降
如何通过技术审评来限制该类低水平品种的重复申报尚无规范(原则)可循
各专业技术审评方面也存在难度: 2 (1)药学方面尚无明确的技术要求,应进行哪些试验来判断其药学性质的改变
(2)改盐后其安全性和/或疗效可能发生了改变(如毒性增加,疗效下降),而何谓药理作用改变,如何判断其安全性和疗效是否改变尚无具体技术要求
按照新药审批办法中已有药理毒理方面要求来处理时难以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