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 射 卫 生 防 护 基 本 知 识 放 射 卫 生 防 护 基 本 原 则 与 措 施 ( 一 ) 放 射 防 护 的 目 的 与 原 则 目 的 : 预 防 确 定 性 效 应 , 控 制 随 机 性 效 应 放 射 防 护 的 基 本 原 则 : 1、 放 射 实 践 的 正 当 化 : 又 称 合 理 性 判 断 , 经 过 论 证 ( 进 行 代 价 与 利益 分 析 ), 某 种 辐 射 实 践 的 利 大 于 害 , 就 是 电 离 辐 射 实 践 正 当 化 原 则 。 2、 放 射 防 护 的 最 优 化 : 可 合 理 达 到 的 尽 量 低 的 原 则 , 即 用 最 小 的 代价 获 得 最 大 的 净 利 益 。 3、 个 人 剂 量 限 值 : 不 可 接 受 的 剂 量 范 围 下 限 , 即 个 人 所 受 照 射 剂 量不 应 超 过 规 定 的 相 应 限 值 。 在 医 疗 照 射 来 说 , 就 是 要 在 保 证 疗 效 或 诊 断 结 果 的 前 提 下 给 予 最 适 宜的 剂 量 , 选 择 最 佳 的 条 件 与 最 适 当 的 操 作 技 术 , 把 受 照 剂 量 减 少 到 最低 水 平 。 ( 二) 放 射 卫 生 防 护 基 本 措 施 1、 严格落实 卫 生 部卫 办监督发【2012】148 号《卫 生 部办公厅关于规 范 健康体检应 用 放 射 检查技 术 的 通知 》: ◆不 得 将放 射 检查列入儿童及婴幼儿的 健康体检项 目 。 ◆一 般 每 年 在 健康体检中 应 用 放 射 检查技 术 不 超 过 1 次 。 ◆健康体检应 当 优 先 使 用 普 通X 线 摄 影 、 CR; 有 条 件 的 的 地 区 , 推 荐使 用 DR 取 代 普 通X 线 摄 影 和 CR 检查。 健康体检不 得 使 用 直 接 荧 光 屏透 视 ; 除 非 有 明 确 的 疾 病 风 险 指 征 ( 如 年 龄 在 50 周 岁 以 上 并 且 长 期大量吸烟、心血管疾病风险评估为中高风险等),否则不宜使用CT;不得使用PET、PET/CT、SPECT 和SPECT/CT。 ◆医疗机构应当为受检者配备必要的放射防护用品,对非投照部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控制照射野范围,避免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或组织受到直接照射;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 X 线检查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