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检机构管理规定》宣贯材料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一)法律法规的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 10月 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 5月 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 4月28日国务院 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 5月 1日起施行。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由公安部门划转到质检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国家认监委下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厅(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5]39号),决定自 2005年 1月 21日起至 2005年 3月 31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及监督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质检部门移交。 (三)移交前公安机关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移交过来的检验机构一共有 1860家,近 2000条检测线,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己办的,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其它单位联合办的,有企业出资办的,有三分之一的安检机构能实现检测数据联网。对这些安检机构管理方式是实行省一级管理,对检测机构实行委托,签订委托书,有效期一年。检测设备由当地公安交管部门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进行周期检定。在这些机构中,通过计量认证的有 550家,未通过计量认证的有 1310家。 (四)移交后我局所做的一些工作。 在总局、认监委和公安部联合发文的基础上,总局和认监委联合签发了针对过渡期间各项工作具体要求的文件,《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接收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5]77号)指导各省做好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管职能交接工作。 1、2005年 3月 31日前各地要对本地区机动车安检机构的人员、检验资质、资产设备、机构性质等基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 2、2005年 3月 31日前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将承担口岸进出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机构的检验资格进行登记备案。 3、2005年 4月 30日前完成所有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指定的机动车安检机构计量认证情况的统计,8月 1日前,应完成所有经公安机关委托指定的机动车安检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 4、2005年 3月 31日前各地应当对机动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在用计量器具进行一次监督检验,对未依法进行计量检定或超过计量检定周期的,应当督促其依法进行检定。 5、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指定的机构动车安检机构,在监管工作交接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