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登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三节 转移登记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三章 其他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和市(地、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及填写式样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必须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
计算机登记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登记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记录、存储登记内容,记录办理过程和经办人员,并能够实时将有关登记内容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登记,如实填写有关申请表,提交有关证明、凭证,并对证明、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 登 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六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