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空输电线路故障调查及统计规范 D .1 总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输配电线路的运行分析和技术管理工作,掌握线路故障(“故障”在本《办法》中系指事故及障碍的统称,下同)情况及发生的规律,积累运行经验,考核线路设计的合理性及运行维护的有效性,根据《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有关规定,为满足输电线路生产管理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D .2 适用范围 D .2.1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各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局)直接管理(或代管)的35K V 及以上架空输电线路。 D .2.2 本《办法》仅针对线路(设备)出现的故障。对由于线路原因造成电网事故的线路仅考虑引发事故的线路,其他如发、变电设备、继电保护装置及被牵连的其他线路等不在此限。对电网事故的调查、统计,应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注:非线路原因引发的电网事故(如由于调度指挥不当、继电保护失灵等造成的),虽然发生线路故障,对此线路不作考核,可以按本《办法》进行调查,但不统计。 D .3 线路隐患 由于设计不合理或设计标准偏低、选用材料(设备及零部件)不当、施工质量不佳或由于运行维护不周等原因,使线路处于异常(或不利)运行状态,虽未造成线路故障,但必须及时进行处理。这些对线路安全运行已构成威胁的不安全因素(情况),统称为“线路隐患”。 D.4 线路故障 D.4.1 线路跳闸 线路跳闸指开关动作,无论重合成功与否,均视为“跳闸”。线路跳闸可能构成“一类障碍”或“事故”。 D.4.2 线路事故 D.4.1 特大事故 线路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 万元及以上者。 D.4.2.2 重大事故 未构成特大线路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定为重大线路事故: (1)线路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300 万元及以上者。 (2)220KV 及以上输电线路损坏,30 天内不能修复;或虽在3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期30 个月内费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30 天。 D.4.2.3 为构成特大、重大线路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定为一般线路事故: a) 33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线路被迫停止运行。 b) 35kv 以及上电压等级输电线路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后引起对用户少送电,或停运当时没有对用户少送电,但在高峰负荷时引起对用户少送电或电网限电。 c) 35kv—220kv 线路被停运,虽未引起对用户少送电或电网限电,但时间超过之一者: ① 停运时间超过 72 小时; ② 没有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或备用。 e)220kv 及以上输电线路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