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 1、范围 本标准根据公司线路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电网公司《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范》,规定公司架空送电线路运行工作的基本要求、技术标准,并对线路巡视、检测、维修、技术管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对线路保护区的维护和线路的环境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35kV~220kV 架空送电线路,10KV 架空配电线路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引用标准 GB50173—92 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33—1990 110~500kV 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16434—1996 高压架空线路和发电厂、变电所环境污区分级及外绝缘选择标准 国家电网安监[2009]664 号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DL 558—1994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DL/T5092—1999 110~500kV 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3、基本要求 3.1 线路的运行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应全面做好线路的巡视、检测、维修和管理工作,应积极采用先进的技术,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总结经验、积累资料、掌握规律,保证线路安全运行。 3.2 生产维护中心应积极参与线路的规划、路径选择、设计审核、杆塔定位、材料设备的选型及招标、施工等生产全过程管理工作,并根据公司线路分布的特点、运行经验和反事故措施,提出合理化要求和建议,力求设计与运行协调一致。 3.3 对于新投运的线路,应严格执行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按有关规定积极参与线路施工、验收,把好验收移交关。 3.4 生产维护中心必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运行。管理人员应掌握设备状况和维修技术,熟知有关规程制度,了解分析总结线路运行情况,提出并实施预防事故、提高线路安全运行水平的措施,如发生事故,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3.5 生产维护中心应根据运行经验,在线路状态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开展状态检修工作。 3.6 应逐步推广应用达到国家安全标准的新型器材。 3.7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防止外力破坏,做好线路保护及群众护线工作。 3.8 绝缘子爬电比距的配置必须依据GB/T16434 的规定(可参见附录 B),按照公司污区分布实际情况进行,并适当提高绝缘水平。 3.9 导线、地线应采取有效的防振措施,运行中应加强对防振装置的维护,对防振效果的检测。 3.10 110kV、220KV 以架空送电线路必须装设准确的线路故障测距、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