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 规 6 多 层 和 高 层 钢 筋 混 凝 土 房 屋 6.1 一 般 规 定 6.1.1 本 章 适 用 的 现 浇 钢 筋 混 凝 土 房 屋 的 结 构 类 型 和 最 大 高 度 应 符 合 表6.1.1的 要 求 。 平 面 和 竖 向 均 不 规 则 的 结 构 , 适 用 的 最 大 高 度 宜 适 当 降 低 。 依 据 表 6.1.1 现 浇 钢 筋 混 凝 土 房 屋 适 用 的 最 大 高 度 (m)。 部 分 框 支 抗 震 墙 100m ( 注 1: 部 分 框 支 抗 震 墙 结 构 指 首 层 或 底 部 两 层 为 框 支 层 的 结 构 , 不包 括 仅 个 别 框 支 墙 的 情 况 ) 6.1.3 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等级的确定,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少量抗震墙的框架结构,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底层框架部分所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其框架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确定,抗震墙的抗震等级可与其框架的抗震等级相同。 注:底层指计算嵌固端所在的层。 2 裙房与主楼相连,除应按裙房本身确定抗震等级外,相关范围不应低于主楼的抗震等级;主楼结构在裙房顶板对应的相邻上下各一层应适当加强抗震构造措施。裙房与主楼分离时,应按裙房本身确定抗震等级。 4 当甲乙类建筑按规定提高一度确定其抗震等级而房屋的高度超过本规范表6.1.2 相应规定的上界时,应采取比一级更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 注:本章“一、二、三、四级”即“抗震等级为一、二、三、四级”的简称。 表6.1.2 抗震等级 设防烈度7 度时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在25~80m 间,框架层框架二级,抗震墙一般部位三级、加强部位二级。 6.1.9 抗 震 墙 结 构 和 部 分 框 支 抗 震 墙 结 构 中 的 抗 震 墙 设 置 ,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抗 震 墙 的 两 端( 不 包 括 洞 口 两 侧 )宜 设 置 端 柱 或 与 另 一 方 向 的 抗 震 墙 相 连 ;框 支 部 分 落 地 墙 的 两 端 ( 不 包 括 洞 口 两 侧 ) 应 设 置 端 柱 或 与 另 一 方 向 的 抗 震 墙 相连 。 2 较 长 的 抗 震 墙 宜 设 置 跨 高 比 大 于 6 的 连 梁 形 成 洞 口 ,将 一 道 抗 震 墙 分 成 长度 较 均 匀 的 若 干 墙 段 , 各 墙 段 的 高 宽 比 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