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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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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 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 采用商业贿赂手段推销保险的调查终结报告 市局: 2012年 5月,我们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淮海分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在推销保险的经营活动中,有假借代理手续费的名义向投保单位支付财物的现象,涉嫌给予他人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查清事实,保护我市保险业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中队于 2012年 5月 20日呈请大队领导批准正式立案,并指定王朝、马汉为本案承办人。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章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询问、调查了经营者、厉害关系人、证明人,提取了证明材料、资料;查询、复制了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等其他材料。至 2012年 11月 5日本案已全部调查终结,现将案件事实、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罚意见等情况报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淮海分公司),经营场所:海马区沙鱼路 88号;负责人:马大哈;经营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再保险,各类人身保险的咨询、代理,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2011年 6月,淮海分公司与第五建股份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 2 司按照实收保费的8%为其支付“手续费”。2011年 7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41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 2011年 11月 23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32800元。2011年 9月,淮海分公司与中国五建集团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5%为其支付“手续费”。2011年 10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10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 2011年 11月 22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5000元。2010年 9月,淮海分公司与淮海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5%为其支付“手续费”。2011年 10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13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 2011年 9月 21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6500元。2012年元月,淮海分公司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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