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理论及完善 袁 彬 冯景旭 一、从一个案例说起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
李某为杀害张某准备了菜刀并邀请王某帮忙
一天夜里,李某、王某在张某必经的小巷将张某拦住
李某捅了张某一刀,扎中张某腹部
张某负伤逃跑
李某、王某紧追
追赶中,王某担心受到法律严惩,建议放弃
王某说服不了李某就自己走了
为了阻止李某进一步的犯罪行为,王某给附近派出所打了报警电话
派出所民警迅速出动
在民警快接近李某时,李某被群众逮住
张某经治疗伤愈
显然,这是一起共同犯罪,全案为故意杀人未遂
但是对从犯王某的行为是未遂还是中止,却存在着不同的认识: 一种观点以共同犯罪的中止要求行为人有效地阻止同案人(实行犯)实施犯罪为由,认为王某行为仍属犯罪未遂,王某的报警行为与李某犯罪未得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因此,王某的行为只能成立犯罪未遂而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王某的行为与李某犯罪未得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但王某自动放弃了其犯罪行为,并且也表现出了足够悔意,可以定犯罪中止
现行通说认为王某成立犯罪未遂
对于王某实施阻止李某继续犯罪的行为,一般是作为一个从宽的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这似乎是解决问题的一个优良方案
但细细考量,我们会发现,这其中仍然有不甚理想之处: 将王某后面的行为仅仅作为量刑情节而且是酌定情节从宽处罚,这其实只解决了对王某行为的量刑问题,而没有解决定性问题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是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在性质上,属于犯罪论,因而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涉及的是定罪,而非量刑
本案中,将王某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未遂并进一步考察其从宽情节,虽然可以达到犯罪中止的处罚效果,但是这毕竟不同于犯罪中止,因为犯罪中止处罚是法定,这里仅将其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靠审判人员的法律意识强弱来实现,对行为人的从宽处罚缺乏法律保障
由此,笔者以为有必要进一步审视我国现行的共同犯罪中止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