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信社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抵押担保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是指农信社向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发放的,以其或第三者的有效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生产经营资金短缺困难而发放的担保贷款。 第三条 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必须产权清晰,并取得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 第四条 县市联社在开办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之前,应征得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监管合作协议》, 未签定《森林资产抵押监管合作协议》的地区不得开办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用途 第五条 贷款对象。农信社服务辖区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 2 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所在地农信社申请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 第六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农信社开立存款账户; (二)法人客户应持有合法有效的贷款卡; (三)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在农信社服务辖区内; (四)符合国家林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发展前景好; (五)收入归社和存款比例不低于在农信社的用信份额,现实或预期综合效益明显; (六)能够接受农信社的检查和监督,自愿到农信社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抵押物保险; (七)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贷款用途。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生产经营资金短缺困难,如森林经营、林业基地建设及林产品加工等。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不得用于支付购买抵押标的物的对价或支付因购买抵押标的物而产生的债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用于林业生产经营以外用途的,应经市州联社(办事处)审批同意。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 贷款额度。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金额最高不得 3 超过抵押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60%。 第九条 贷款期限。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0 年。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最长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承包、租赁、出让年限的剩余年限。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林木的生产周期。 第十条 贷款利率。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