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 ORD 格式--可编辑--专业资料----- --完整版学习资料分享---- 书 记 员 : 原 告 张 萌 萌 与 被 告 李 丹 丹 、李 大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法庭审理即将开始,请肃静
书 记 员 : 请原 告 张 萌 萌 法定代理人张 大宝,被 告 李 丹 丹 的法定代理人李 大力、被 告 李 大力到庭就坐
书 记 员 : 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 诉讼参与 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旁听人员 必须遵守下列纪律: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对 违 反 法庭纪律的,将按 照 《人民法院庭审规则》的有 关 规定予 以 处 理
为保 证 审判活动顺 利 进行,请进入法庭的人员 关 闭 手 机 或 将手 机 调 至静音状 态
书 记 员 : 全 体起 立 ,请审判长、人民陪 审员 入庭
审判长: 请坐下
书 记 员 : 报 告 审判长,本 案原 告 张 萌 萌 法定代理人张 大宝,被 告 李 丹丹 的法定代理人李 大力、被 告 李 大力已 到庭,法庭准 备 工 作 就绪 ,请审判长开庭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 一百 三 十 七 条 的规定,下面核 对 当事 人及 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审: 原 告 张 萌 萌 ,男 ,2006 年5 月10 日 出 生,汉 族 ,学 生,住 光 明区光 明 路18 号 ,公 民身份 号 码 : 法定代理人: 张 大宝( 系 原 告 父 亲 ) ,男 ,1980 年10 月6 日 出 生,-----W ORD 格式--可编辑--专业资料----- --完整版学习资料分享---- 自 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