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 0 1 2 年6 月2 6 日新闻发布会材料二 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的严重犯罪典型案例 目 录 1、刘付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组织艾滋病人运输毒品、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 2、忽彪武贩卖毒品案(累犯、毒品再犯) 3、李亚琼故意杀人案(吸食毒品后产生错误认识故意杀人) 4、 王小情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提炼制毒物品予以贩卖) 5、席海龙等贩卖、制造毒品案(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提炼制毒物品制造毒品) 6、陈旭东等贩卖、制造毒品案(明知他人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制造毒品而予以协助) 1 案例1 刘付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多次组织艾滋病人运输毒品、多次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付成,男,汉族,1969 年 1 月 4 日出生,农民
2001 年 12 月至2007 年 1 月,被告人刘付成单独或伙同他人组织多人(其中多数为艾滋病人)到云南省芒市、瑞丽市,采用人体藏毒等方式向河南省郑州市、广东省广州市等地运输海洛因9 次,每次运输海洛因50 克到976 克不等,共计运输海洛因2666
2005 年 7 月至2008 年 4 月, 被告人刘付成在广州市向童纬明(已另案判刑)贩卖海洛因1 次 92
1 克,向王金花(另案处理)贩卖海洛因1 次 10 克,在郑州市向苏西京(同案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贩卖海洛因10 次共889
7 克,共计贩卖海洛因12 次 991
其中,刘付成直接与购毒人员交易海洛因4 次,指使他人与购毒人员交易8 次(其中3 次系指使同一名未成年人与购毒人员交易)
综上,被告人刘付成单独或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海洛因21次共3658
刘付成到案后,揭发他人贩卖、运输海洛因296 克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