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为新增,黄色为删除) 第 1 页 共 8 8 页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意见)新旧对照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 月18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 次会议通过,自2015 年2 月4日起施行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 年7 月14 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现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意见)新旧情况予以对比,以便学习使用
(红色为新增,黄色为删除) 序号 1992 年民诉适用意见 2015 年民诉司法解释 一、管辖 1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删除了涉外性质) 2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增加了知识产权法院、最高院确定的基层法院) 3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 情况出 发,根 据 案情繁 简 、诉讼标的金 额大小 、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 一审案件的级别 管辖提 出 意见,报 最高人民法院批 准
删除了92 意见这 一规定 (红色为新增,黄色为删除) 第 2 页 共 8 8 页 4 第四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