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讲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从 2002 年 4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至今已经实施五年多了
整体评价,它的积极意义是主要的,是应该得到肯定的
它的颁布实施,重新构建了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必将对我国的民事证据立法和整个民事证据理论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规定》吸取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借鉴了国外有益的立法经验,采纳了最先进的诉讼观念,是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理论的重要完善和重大发展
《规定》完善了举证责任制度,规定了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和条件,采纳了诉讼契约理论(如第二十六条鉴定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第三十三条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第三十四条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等),借鉴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如第三条规定法院指导当事人积极全面、正确、诚实举证;第7 条不仅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负担”,同时要求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也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举证时限就是要求当事人遵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防止一方当事人在证据问题上搞欺诈和突然袭击),规定了法院释明权制度,规定了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明确了以自由心证作为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同时规定了“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第七十三条)
这些规定,必将对法院审判人员和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价值和诉讼观念产生重大的影响,改变传统的诉讼观念和价值标准
下面,我就该《规定》的一些重要问题和大家一起进行学习
一、关于当事人举证 解决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规定》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 64 条关于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给审判实践带来了一些困扰和不便,因此,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审判方式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