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民法典继承编电子版全文

民法典继承编电子版全文_第1页
1/6
民法典继承编电子版全文_第2页
2/6
民法典继承编电子版全文_第3页
3/6
民法典继承编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本 编 调 整 因 继 承 产 生 的 民 事 关 系 。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国 家 保 护 自 然 人 的 继 承 权 。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 承 从 被 继 承 人 死 亡 时 开 始 。 相 互 有 继 承 关 系 的 数 人 在 同 一 事 件 中 死 亡 , 难 以 确 定 死 亡 时 间 的 , 推 定 没有 其 他 继 承 人 的 人 先 死 亡 。 都 有 其 他 继 承 人 , 辈 份 不 同 的 , 推 定 长 辈 先 死 亡 ;辈 份 相 同 的 , 推 定 同 时 死 亡 , 相 互 不 发 生 继 承 。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 产 是 自 然 人 死 亡 时 遗 留 的 个 人 合 法 财 产 。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或 者 根 据 其 性 质 不 得 继 承 的 遗 产 , 不 得 继 承 。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 承 开 始 后 , 按 照 法 定 继 承 办 理 ; 有 遗 嘱 的 , 按照 遗 嘱 继 承 或 者 遗 赠 办 理 ; 有 遗 赠 扶 养 协 议 的 , 按 照 协 议 办 理 。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 承 开 始 后 , 继 承 人 放 弃 继 承 的 , 应 当 在 遗 产 处理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放 弃 继 承 的 表 示 ; 没 有 表 示 的 , 视 为 接 受 继 承 。 受 遗 赠 人 应 当 在 知 道 受 遗 赠 后 六 十 日 内 , 作 出 接 受 或 者 放 弃 受 遗 赠 的 表示 ; 到 期 没 有 表 示 的 , 视 为 放 弃 受 遗 赠 。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 承 人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丧 失 继 承 权 : ( 一 ) 故 意 杀 害 被 继 承 人 ; ( 二 ) 为 争 夺 遗 产 而 杀 害 其 他 继 承 人 ; ( 三) 遗 弃 被 继 承 人 , 或 者 虐待被 继 承 人 情节严重; ( 四) 伪造、篡改、隐匿或 者 销毁遗 嘱 , 情节严重; ( 五) 以 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 者 妨碍被 继 承 人 设立、变更或 者 撤回 遗嘱 , 情节严重。 继 承 人 有 前 款 第 三项 至 第 五项 行 为 , 确 有 悔 改表 现 , 被 继 承 人 表 示 宽 ...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民法典继承编电子版全文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