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一) 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 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 、合伙财产、继承 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 有) 。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 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 要约撤销权) 、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 添附(附合、混合、加工) 、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教唆) ,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 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 行为(共同承揽、单式 联运) ,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 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 〖BT6〗民法(二) 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 — 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 — 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欺诈、胁迫成立的债 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 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 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 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 管合同。 五、五个典型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亲权;亲属权。? 六、六个的典型发生债的原因:合同;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 利;缔约过错。 七、七个典型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姓 名权。 八、八个典型的抗辩: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