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本标准所列条款作为《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MH/T7003-2008)中要害部位部分的扩充内容,凡未注明的引用文件,均出自该标准,并依据其最新版本执行
2《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防范监控系统技术规范》(MH7008-2002) 2
3《脉冲电子围栏及其安装和安全运行》(GB/T7946-2008) 3 总则 3
1 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应能提高民航空管系统要害部位的防入侵、抗冲击能力,提高对异常事件、突发事件的识别和处置能力,防止非法干扰事件,保障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2 根据民航空管系统工作区域的对安全保卫的要求程度,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区域等级划分为三类
1 一类安全保卫区域 区域、进近、塔台管制及相关辅助设施等区域(区管中心、塔台等)
2 二类安全保卫区域 为民航空中交通管制指挥提供保障的雷达、通信、网络、气象、导航、情报设施等区域(站、台、气象楼、重要机房等)
3 三类安全保卫区域 办公楼及保管重要物品、重要凭证、现金、档案等场所
3 新建、改扩建的安全保卫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4 安全保卫区域的防范要求 4
1 一类安全保卫区域 4
1 设置安保监控室,监控室面积不小于 1 5 平方米,其中塔台可视情况而定
2 设置围栏(墙),安装防攀爬设施
3 在主要进出通道配备防冲撞装置
4 安装周界报警系统,建筑物内重要部位安装闭路电视监视系统,由保安监控室对闭路电视画面和报警系统进行监控
5 主要建筑物或核心工作区域安装防入侵报警系统、室内红外及微波探测报警系统、门禁系统
6 安装紧急报警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