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题 一、试论诚实信用原则
(1)民事诉讼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当事人,就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真实义务
就是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上,不能主张已知的不真实事实或自己认为不真实的事实,而且不能在明知对方提出的主张与事实相符,或认为与事实相符时,仍然进行争执
(2)国外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立法状况
诚信诉讼“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上的义务”,在西方法学界曾有过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论
肯定者认为,法律虽无直接明文规定,但从法律的精神来看,应承认当事人有真实义务
否定者认为,当事人故意提出不真实的证据,这是当事人的自由,法律最多只得不采纳,不应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后肯定说逐渐占据了上风
1933年修正后的《德国民事诉讼法》第 138条第 4款规定:“当事人关于事实上之状况,应完全真实陈述之
”同时,由于大陆法系典型代表德国立法的示范作用,意大利、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立法也确立了同种或类似的规定
韩国,在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澳门地区民事诉讼法也有诚实信用的立法规定
(3)我国的立法现状及此原则的立法前景 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拒绝陈述或者故意做虚假陈述,并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据其他证据作出裁判
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虚假陈述对司法公正带来的危害
有必要在未来中国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使诚信诉讼这种道德义务法律化
二、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明责任,德国学者称之为“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
(一)我国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64条第 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简言之,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 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