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题 一、试论诚实信用原则。 (1)民事诉讼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当事人,就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真实义务。就是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上,不能主张已知的不真实事实或自己认为不真实的事实,而且不能在明知对方提出的主张与事实相符,或认为与事实相符时,仍然进行争执。 (2)国外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立法状况。 诚信诉讼“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上的义务”,在西方法学界曾有过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论。肯定者认为,法律虽无直接明文规定,但从法律的精神来看,应承认当事人有真实义务。否定者认为,当事人故意提出不真实的证据,这是当事人的自由,法律最多只得不采纳,不应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后肯定说逐渐占据了上风。1933年修正后的《德国民事诉讼法》第 138条第 4款规定:“当事人关于事实上之状况,应完全真实陈述之。”同时,由于大陆法系典型代表德国立法的示范作用,意大利、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立法也确立了同种或类似的规定。韩国,在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澳门地区民事诉讼法也有诚实信用的立法规定。 (3)我国的立法现状及此原则的立法前景 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基本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拒绝陈述或者故意做虚假陈述,并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据其他证据作出裁判。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虚假陈述对司法公正带来的危害。有必要在未来中国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使诚信诉讼这种道德义务法律化。 二、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明责任,德国学者称之为“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 (一)我国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64条第 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简言之,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 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一起,明确了我国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基础来确定证明责任分配的思路。 (二)几类特殊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 1、合同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 (1)合同纠纷诉讼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