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资格管理,提高建设监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以下简称监理人员)从业(执业)资格管理。 第三条[管理主体、管理内容]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从业(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注册和发证;负责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员资格考核、发证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转变监理员资格管理方式,指定一个非行政管理职能机构负责本流域管理机构直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员资格考核、发证工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转变监理员资格管理方式,指定一个非行政管理职能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员资格考核、发证工作。 第四条[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总监理工程师实行岗位资格考核管理制度;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监理员实行从业资格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2 从业(执业)资格管理工作内容包括从业(执业)人员的考试、考核、注册、继续教育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执业许可] 监理人员应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考核,依法取得相应的从业(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其从业(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监理活动。 第六条[监理工程师专业划分] 按照各类工程的技术特点,监理人员的从业(执业)专业划分为水工建筑、机电、水土保持、环境四个专业。 第七条[依法监督管理]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依法对监理人员的从业(执业)资格进行监督管理;监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并接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的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非行政管理职能机构依照权限负责监理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理人员资格取得 第八条[监理员申报条件] 申请监理员从业资格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须经监理员培训合格。 三、非国家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现职工作人员。 四、年龄不超过 60周岁。 3 五、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九条[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