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35页 第1页 水利工程验收及归档规定 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订如下规定: 一、分部工程验收 1、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第 5
3 条、第 5
3 条的质量评定标准,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格参见附件一
2、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 3 章的要求,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分部工程验收的具体要求参见附件二
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 5 章的要求,对合同工程进行完工验收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具体要求参见附件三
三、单位工程验收 1、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第 5
4 条、第 5
4 条的要求进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格见附件四
2、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 4 章的要求,对单位工程进行验收
单位工程验收的具体要求参见附件五
四、验收应提供的资料: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附件 A、附录 B 的要求,参见附件六
五、合同工程完工验收资料由施工单位负责整编,其整编要求参见附件七
六、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的编制要求,参见附件八
七、合同工程完工结算的建议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合同双方共同认可的结算清单由施工单位编制合同工程完工结算书,经审计后再办理合同工程完工结算
合同工程完工结算书的编制要求参见附件九
八、工程交接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的交接工作,交接过程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且有双方交接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