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范质量鉴定工作,根据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其他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交通部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的质量鉴定工作由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简称部质监总站)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部质监总站在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简称项目质监机构)对所有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的基础上,于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进行工程项目质量鉴定工作
工程规模较大,分期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可分阶段进行质量鉴定
第五条 质量鉴定依据: (一)国家有关规定; (二)交通部及国家其它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范、规程; (三)经批准的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四)项目质监机构监督过程中有关质量的监督检查、检测、评定资料
第六条 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求实的原则
第二章鉴定组织及程序 第七条 部质监总站组建质量鉴定组开展鉴定工作
质量鉴定组成员由部质监总站邀请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专家以及项目质监机构的监督人员组成
第八条 部质监总站每年向建设单位下达建设项目质量鉴定计划,并抄送项目质监机构
建设单位在接到质量鉴定通知书后,应将工程项目概况、单位工程划分情况、工程质量状况自查报告等有关资料报部质监总站
第九条 列入部质监总站质量鉴定计划的建设项目,在所有单位工程完工并满足建设项目质量鉴定条件后,由建设单位向部质监总站提交《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申请书》、《项目质监机构初评意见表》及交工验收有关资料(具体内容见附件 1、附件 2)
项目质监机构应及时向部质监总站提交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