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交通执法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前款所称的交通管理部门,包括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执法机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包括交通管理部门持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 第三条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下级交通管理部门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实施情况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 执法人员着装、礼仪及语言规范 第一节 着装规范 第五条 执法人员上岗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制式服装,非因公务行为不得着制式服装。 执法人员非因公务需要严禁着执法服装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第六条 执法人员应当按着装要求着执法服装,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 (一)按统一规定的样式、颜色内外配套着装,穿着整齐,并保持执法服装洁净、平整,不得破损; (二)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衣领上翻。 (三)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不得混穿执法服装和便装;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戴有色眼镜。 (四)穿着春秋装、夏装时,上衣下摆必须束在腰带内;穿着冬装时,冬装内衬衣下摆不得外露; (五)佩戴标卡、胸卡、腰带时,胸卡挂在上衣左口袋正中处,腰带扎在上装自上而下第四、五颗钮扣之间; (六)着执法服装时,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足穿鞋。 (七)执法装帽不得斜戴、歪戴、反戴; (八)上路执法时,可配带头盔,夜间必须加穿反光背心。 第七条 执法人员应按统一的换装时间换着执法服装。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执法服装及执法标志,不得变卖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岗位时,执法标志必须上交。 第二节 礼仪规范 第九条 执法人员应保持仪表整洁、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第十条 男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不得蓄胡须、剃光头。 第十一条 女执法人员着执法服装时,长发不得披散,不得化浓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戴项链、手链、耳环、戒指、胸饰等饰物。 第十二条 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