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23号 《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8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规划、 建 设 、 经营和使 用及 安全管理活 动 的单位 ( 含 单 位 自建 自用的燃气站 点 ) 和个 人,应 当 遵 守 本办法。 第三 条 县 级 以 上 人民政府应 当 把 燃气事业纳 入 国 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 划,按 照 统 一规划、 合理布局 、 确 保安全、 方 便 用户的原 则发展燃气事业。 第四 条 县 级 以 上 人民政府建 设 行政主 管部 门 或 者 公用事业行政主 管部 门 ( 以 下 统 称燃气主 管部 门 ) 主 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工 作 。公安消 防 机 构 负 责 对 燃气行业实 施消 防 监督 管理。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负 责 燃气锅 炉 、压 力 容 器 、压 力 管道 、钢 瓶 、槽 车 的安全监 察 和燃气计 量 器 具 、 燃气设 施和燃气器 具 产 品 的质 量 监 督 。 安全生 产 监 督 管理部 门 负 责 对 燃气行业的安全工 作 实 施综 合监 督 管理,指导 、协 调 和监 督 各 部 门 承 担 的安全监 督 管理工 作 。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各 自的职 责 协 同 做 好 燃气管理工 作 。 第二章 规划与 建 设 第五 条 燃气主 管部 门 应 当 根 据 国 家 产 业政策 、当 地 国 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的实 际 需 要 ,编 制燃气发展规划,经规划部 门 综 合平 衡 后 ,纳 入 城 乡 总体 规划。 第六 条 在城 乡 建 设 中 ,应 当 按 照 燃气发展规划要 求 配 套 建 设 燃气设 施或 者 预 留 燃气设 施建 设 用地 。 预 留 的燃气设 施建 设 用地 ,不 得 改 变 用途 。第七 条燃气工 程 的总体 设 计 方案 应 当 符 合《城 镇 燃气设 计 规范 》和《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范 》等 国 家 有 关 技 术 规范 的要 求 。 第八 条 燃气工 程 的勘 察 设 计 、 施工 和监 理,应 当 由 具 有 相 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