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参照执行化标准 第一章 种植业 第一节 违反种子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生产、经营假种子的 ①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100 公斤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至 6 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 至 5000 元罚款。 ②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100 至 500 公斤的,有违法所得的,处6 至 7 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 至 1 万元罚款。 ③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500 至 1000 公斤的,有违法所得的,处 7 至 9 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 万至3 万元罚款。 ④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1000 公斤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处9 至 10 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 万至5 万元罚款。 2、生产、经营劣种子的 ①生产、经营劣种子数量200 公斤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至 6 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 至 5000 元罚款。 ②生产、经营劣种子数量200 至 1000 公斤的,有违法所得的,处 6 至 7 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 至 1 万元罚款。 ③生产、经营劣种子数量1000 至 2000 公斤的,有违法所得的,处 7 至 9 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 万至3 万元罚款。 ④生产、经营劣种子数量2000 公斤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处9 至 10 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 万至4 万元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