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教育系统学科带头人评选标准 (试 行) 一、参评资格 (一)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任期内考核合格,必须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并取得继续教育证书,其中担任校、园长的应完成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并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计划接受提高培训。 (三)具有相应系列的高级教师职务,近 3年来都必须在教学或教研工作岗位(担任学校领导及中层以上干部授课总时数不得少于本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 1/3)。 (四)须有在农村学校任教1年以上经历;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思想政治方面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热爱集体,团结同志,在教师中享有较高的威望。 思想政治方面的表现,应由学校根据申报人的一贯表现,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记载在评审表有关栏目内,作为考核依据。 (三)申报人员必须品德言行堪称师表,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推荐申报。 1、因违法乱纪,道德败坏或犯其他严重错误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2、不服从组织分配、不遵守纪律,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或带来不良影响;或因病、因事累计离开本岗位半年以上,不能履行教师职责; 3、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池州市中小学教师十不准》; 4、搞有偿家教,参与编写、销售、组织学生集体订购未经省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定的教辅用书或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 5、按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不能评选的。 三、教育教学方面 (一)教育教学成绩突出。 [教师] 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突出;在教育教学中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注重学生全面发展;重视教书育人,关心全体学生的成长。在当地教育界具有较大的影响。参评者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近 3年内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命题的考试中,所任班级学科平均成绩、合格率名列同层次学校前茅二次以上(高中前 1/3名, 初中前1/4名,小学前1/5名,省示范、市示范、一般完中及初中、小学分别在市、县和乡镇范围内比较,须有市、县或乡镇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和原始成绩统计表)。 2、所培养的学生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科竞赛、研究性学习、科技评奖以及汇演、汇展、体育比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须获省级二等奖 1人次或三等奖 2人次以上奖励(须附获奖证书或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 3、参加市级以上教学技能竞赛、优质课评选(包括录像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