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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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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 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 号)以及《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辽人发〔2008〕15 号)、《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8〕16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1.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列入我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各类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2.事业单位现有的在编在册在岗的各类人员。 二、岗位类别 3.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管理岗位分为领导管理岗位(包括单位领导管理岗位和内设机构领导管理岗位,下同)和普通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6.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等级 7.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岗位条件,对事业单位三类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8.管理岗位分为 10 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为国家和辽宁省设置的岗位,我市自四级开始设置。现行事业单位沈阳局级正职对应为四级、局级副职和处级正职对应为五级、处级副职对应为六级、科级正职对应为七级、科级副职对应为八级、科员对应为九级、办事员对应为十级岗位。 9.专业技术岗位分为 13 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 7 个等级,即一至七级,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其中一级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 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 3 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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