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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湾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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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湾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暂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鼓励投资者参与沙湾县开发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沙湾县实际,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 沙湾县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沙湾县投资兴办的外来投资企业享受本优惠办法。 第三条 投资者采用非货币资产投资的,需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对该资产进行评估和确认。 第四条 鼓励投资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要素的投资与合作,对于有实力的大企业、大集团按照项目优先配置资源。 第五条 投资者在沙湾县投资国家和自治区重点扶持、鼓励发展且符合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行业准入条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从政策上给予优惠。 积极鼓励利用荒山、荒坡、荒漠等国有未利用地投资开发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的第一产业;鼓励发展绿色食品、轻工纺织、精细化工、建材制造、新型能源为主的支柱产业;鼓励发展以大型农产品市场建设、现代物流、现代金融、旅游景区改造、星级酒店、高档娱乐设施、规模化地方特色餐饮文化建设为主的第三产业。鼓励引进世界 500强、国内 500强、境内外上市公司投资项目。 第一章 税收优惠 第六条 税收优惠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 0 1 1 〕5 8 号)中的相关政策规定,对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投资者从事国家和自治区重点扶持、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对于符合沙湾县产业发展规划及沙湾县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在 2012年至 2017年期间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自企业缴纳税收起,连续扶持三年: 一、企业年缴纳税金在 1000万元以上,可享受企业当年形成总税收中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50%的返还。 二、企业年缴纳税金在 500万元以上,可享受企业当年形成总税收中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40%的返还。 三、企业年缴纳税金在 300万元以上,可享受企业当年形成总税收中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30%的返还。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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