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估管理措施(试行)》国家旅游局令第 22 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导游队伍建设,不停提高导游人员的业务素质,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估工作,遵照自愿申报、逐层晋升、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凡通过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获得导游员资格证书,符合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估委员会规定报考条件的导游人员,均可申请参与对应的等级考核评估. 第四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估原则、实行细则的制定工作,负责对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置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估委员会. 第六条 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估委员会组织实行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置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证实办公室,在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估委员会的授权和指导下开展对应的工作。 第七条 导游人员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个等级。导游员申报等级时,由低到高,逐层递升,经考核评估合格者,颁发对应的导游员等级证书. 第八条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估工作,按照“申请、受理、考核评估、告知、发证”的程序进行. 中级导游员的考核采用笔试方式.其中,中文导游人员考试科目为“导游知识专题"和“汉语言文学知识”;外语导游人员考试科目为“导游知识专题"和“外语”.高级导游员的考核采用笔试方式,考试科目为“导游案例分析”和“导游词创作”.特级导游员的考核采用论文答辩方式。 第九条 参与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导游技能大赛获得最佳名次的导游人员,报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估委员会同意后,可晋升一级导游人员等级。一人多次获奖只能晋升一次,晋升的最高等级为高级。 第十条 旅行社和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当采用有效措施,鼓励导游人员积极参与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估。 第十一条 参与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估的命题和考核员必须是经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估委员会进行资格认定。命题员和考核员接受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估委员会的委派,承担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估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参与考核评估的命题员和考核员不得徇私舞弊.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估委员会要加强对考核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有违规行为的要从严处理,撤销其资格。 第十三条 导游员等级证书由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估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获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和中级、高级、特级导游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