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2号)【2018-07-01 实施】 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河北省实际,河北省人民政府制定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已经2018 年 5 月 7 日省政府第1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省长 许勤 2018 年 5 月 21 日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隐患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首席安全官),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