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卫生标准委员会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北京燕山石化职业病防治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节能环保劳卫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宝龙、郭金玉、杜欢永、张忠彬、李戳、陈建武、陈永青、李新鸾、李旺、孙伟、周学勤、徐国良、赵容、阮志刚、李谊、张伟军、王学峰、丁晓文。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1 范 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目的、范围、方法、程序、内容以及质量控制等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及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2 部分:物理因素GBZ/T224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3 术语和定义GBZ/T224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3.2 职业病危害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3.3 职业病危害职业活动中影响劳动者健康的各种危害因素的统称,可分为三类: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包括化学、物理、生物因素等;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3.4 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3.5 职业病危害评价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职业病防护设施与效果、其他相关职业病防护措施与效果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影响情况等做出综合评价,并提 出补充措施和建议,以控制和降低职业病危害程度的全过程,一般包括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及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3.6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