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1 总 则 1 .1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等制定本细则。 1 .2 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质量监督工作。 1 .3 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1 .4 工程质量监督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规定。 2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2 .1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监督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并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的活动。 2 .2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1 )规划许可证; (2 )施工、监理等中标通知书; (3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证书及合同; (4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现场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及相关人员资格证书; (5 )施工图审查报告和批准文件及完整的施工图和勘察报告; (6 )其他需要的文件。 2 .3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监督机构应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并在 3 个工作日内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开始实施监督。 2 .4 在工程项目实施监督前,监督机构应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据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监督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发至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 2 .5 《方案》应明确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以下简称质监组)和监督负责人。质监组应有 2名(包括 2 人)以上监督人员组成,监督人员应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方案》应明确监督内容、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频率和监督控制点。 2 .6 监督机构须按有关规定建立受监工程项目信息库。 3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 3 .1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3 .2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应遵守以下规定: (1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应突出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