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1987 年9 月18 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 年8 月21 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 年5 月23 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二次修正;1999 年9 月24 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要全面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五条 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规定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六条 下列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一)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二)1961 年开始,农村实行固定土地所有权时,确认属农民集体所有而未经 国家依法征 用的土地; (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荒 山 、荒 地、林 地、牧 地、水 域、滩 地等; (四)农村居 民使用的宅 基地、自 留 地、自 留 山 、自 留 塘 、饲 料 地等; (五)乡 镇 企 业 ,乡 (镇 )、村公 共设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