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添加时间:2009-08-06 信息来源:市文化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文物保护管理,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省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砖刻、木刻及其附属物;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等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和古树名木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 我省境内地下、水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国家所有。 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收藏的文物,属国家所有。 佛道教管理使用的文物及文物保护单位归国家所有。 第四条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文物的规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 第二章 文物管理机构、经费 第六条 各级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监督各项文物法规的执行。 文物重点单位应设保卫机构、配备专职内保人员,负责文物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由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社会知名人士组成的 “ 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 ” ,负责处理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市(地)、县(市)设立文物保护管理的事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的调查研究、征集拣选、陈列宣传、保护管理等具体工作。乡(镇)文化站负有保护管理文物的责任。 第九条 文物经费(包括保护、管理、调查、发掘、科研、宣传、征集、收购、奖励等项目)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