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备案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备案工作,依据《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小作坊的备案工作,适用本办法。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小作坊的备案工作。 第三条 纳入备案的小作坊应当符合《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符合工艺简单、低风险、传统性等特性;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要求;应当符合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告的品种目录。 第四条 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1、乳制品、白酒、罐头制品、果冻等食品; 2、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 3、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4、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第五条 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于取得营业执照后 30个日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 小作坊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 (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第七条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目录管理要求,且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样式见附件2);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理由。 第八条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备案时告知小作坊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遵守有关规定、提高产品质量、确保食品安全。 小作坊经营者应当就履行责任和义务做出从业承诺,保证遵规守法、诚实守信,保证食品质量、确保食品安全。 第九条 小作坊营业执照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变化后30日内,持有关证明,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变更《备案证》。 《备案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请补发。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备案部门应当注销《备案证》: 1、申请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2、申请人不再加工备案产品的; 3、营业执照依法终止的; 4、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十一条 《备案证》的编号格式如下:豫坊备字(XX XXXX)YYYY号(XXXXXX指申请人所在区、县的行政区域代码,YYYY指本行政区域发证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