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加工高含硫原油 贮罐防腐蚀技术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1.1为适应加工高含硫原油的需要,加强储运系统中各类贮罐的防腐蚀管理,确保贮罐系统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所称“贮罐”,是指石化企业中广泛使用的钢制常压立式圆形焊接储罐,包括各种类型的内浮顶罐、外浮顶罐、拱顶罐和气柜。 1.3按储存油品种类的不同,在本规定中将贮罐分为原油罐、中间产品罐、产品罐、含硫污水罐和气柜五大类。其中,原油罐是指储存原油的各类储罐;中间产品罐是指储存石脑油、粗汽油、粗柴油、蜡油、渣油、加氢裂化原料等各类中间产品的储罐;产品罐是指储存汽油、柴油、煤油、航空煤油、苯类产品等各类成品油的储罐;含硫污水罐是指储存各类含酸、碱、污油及各类硫化物的污水罐;气柜是指存放炼厂未脱硫瓦斯的湿式与干式储气柜。 1.4本规定适用于加工高含硫原油企业对各类贮罐的防腐蚀技术管理。其他加工含硫原油或含硫、含酸原油的企业原则上也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贮罐的防腐蚀管理工作。 1.5加工高含硫原油的企业在新建贮罐,或对在用贮罐进行大修、改造时必须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贮罐采取有效的防腐蚀措施。 1.6 在执行本规定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2.1主管领导职责 企业主管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全面领导贮罐的防腐蚀管理工作,要及时听取贮罐防腐蚀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检查贮罐防腐蚀管理工作的 2 进展情况,并对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2.2 机动(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2.2.1 负责本单位贮罐防腐蚀技术工作的归口管理。 2.2.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贮罐防腐蚀工作的标准、规范,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企业贮罐防腐蚀管理工作的具体规定,并组织实施。 2.2.3 负责本企业各类在用贮罐大修或改造过程中有关防腐蚀施工项目和技术方案的审定,协调处理方案实施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参与新建贮罐防腐蚀工程施工项目和技术方案的审查。 2.2.4 负责组织本企业贮罐防腐蚀管理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和经验交流,并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贮罐防腐蚀管理工作情况。 2.2.5 针对加工高含硫原油过程中贮罐防腐蚀工作出现的问题, 积极组织使用单位和有关科研单位进行攻关,不断提高贮罐防腐蚀管理工作的水平。 2.2.6组织并参与贮罐设计、施工、质量验收、使用维护和检查修理等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管理,保证贮罐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