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法规关于公司“关联方”规定的条文总结 1、公司法(2005
10)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2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证券法(2005
10) 第一百三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
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