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英语教程 ——宋雷著 唐碧清译 Lesson 1 法律体系的基础 A.主要分类 法律是一国公民借以规范(regulate)他们与其他公民以及与国家发生关系的行为的规则总称(the set of rules)。 英国没有成文的规则总称,一项行为是否被认为与法律相符(in conformity with)由有关法律依据(authority)加以权衡。也许是制定法(statutes)(比如说王室公告或者议会法令),法学家的论述(像英格兰的布莱克斯通或者苏格兰的 stair),或者既决判例的汇编(reports of decided cases)。如果这些都不符合情况,法官会通过分析以往在相似情形下作出的判决来做出他自己的判决。 法律的基础,按照历史的顺序是: (a)普通法(common law) (b)判例法(case law) (c)制定法 普通法:当英国的法律体系开始成形时,法官被委派执行(administer)“法律和王国的习惯”。他们在普遍习惯的基础上制定他们自己的规则和原则;这类法律被称为“普通法”,与特别法或者特殊法形成对照,比如说教会法或者地方习惯。 苏格兰的普通法与英格兰以及威尔士的普通法非常不一样,因为古老的差别被 1707 年的联合法保存着,在这种情况下保留了它自己的法律体系。 普通法的特征是它成长于法律人所记载的司法判决,而不是基于确定的制定法(enactment)。它通过审查过去在相同情形下作出的判决,通常被称为“判例”(precedent),从而得到执行,并且在此基础上得到普遍适用的判决。 判例法:判例法是普通法随着时间的发展而引起的(bring about)。汇编存在于首创的案例中有记录的对律师有意义的关键点(reports exist of leading cases raising points of interest to lawyers)。这些汇编记载了法院发现的事实,提出的争论以及法官作出判决的法律依据。这些判决所依据的原则约束着所有更低级的法院(lesser court)。因此,上议院,法院体系的顶点,于 1861 年决定它不能推翻它自己做出的先前判决,所以上亿元的判决对所有法院都有拘束力。高院的判决拘束郡法院(county court)。但其可以被另一个高院不予采纳以及可以被上诉法院推翻(overrule)。 制定法:最早的制定法是由王室在议会的同意下制定的。之后,随着议会权威的建立,新法的制定或者现存法律的修改都有法规或者议会法令完成。随着 2 1832 年制定的改革法变得越来越重要以及首要贡献者对于我们的法规(chief contributor to our set of rul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