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 法的运行 第十六 章法的制定 法的运行: 制定——实施 效力——实效——实现 第一节 立法的概念 一、立法释义 立法:由特定主体依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法的制定”:在于表明立法活动的一个方面,即同修改、补充、废止相对应的一种制定新法的活动
“法的制订”:以拟定法案或对有关方面拟定的法案加以审议、修改、抉择、认可为基本内容进行的一种活动
(立法准备的一个重要阶段,而不是完整的立法的意思) “法的拟定”:草拟、订立法案的活动
(法的制订的一个初级阶段) 二、立法的特征 (1)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特定机关:有权立法的主体
(2)是依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1、就特定级别或层次的立法权立法
地方---国家 2、就自己享有的特定种类的立法权立法 3、就自己有权采取的特定法的形式立法 4、就自己行使的立法权的完整性、独立性立法
提案权---审议、表决、公布权 5、就自己能调整和应调整的事项立法 一般事项---重大事项 (3)是依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现代立法一般经过:立法准备---由法案到法---立法完善
才可保证法的权威性、严肃性、稳定性 (4)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
科学性、减少弊端、目的得以实现 立法技术:立法主体在立法过程中采取的,如何使所立之法臻于完善的技术性规则,或者说是制定、变动规范 性法律文件活动中的操作技巧和方法
(5)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立法是直接产生和变动法的活动
制定法:立法主体所直接进行的立法活动 认可法:立法主体所进行的旨在赋予某些习惯、判例、法理以法的效力的活动
修改、补充、废止法:立法主体变更现行法的活动
第二节 立法体制 一、立法体制释义 (一)概念: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立法权载体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二)要素:立法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