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 法的运行 第十六 章法的制定 法的运行: 制定——实施 效力——实效——实现 第一节 立法的概念 一、立法释义 立法:由特定主体依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法的制定”:在于表明立法活动的一个方面,即同修改、补充、废止相对应的一种制定新法的活动。 “法的制订”:以拟定法案或对有关方面拟定的法案加以审议、修改、抉择、认可为基本内容进行的一种活动。 (立法准备的一个重要阶段,而不是完整的立法的意思) “法的拟定”:草拟、订立法案的活动。(法的制订的一个初级阶段) 二、立法的特征 (1)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特定机关:有权立法的主体。 (2)是依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1、就特定级别或层次的立法权立法。地方---国家 2、就自己享有的特定种类的立法权立法 3、就自己有权采取的特定法的形式立法 4、就自己行使的立法权的完整性、独立性立法。 提案权---审议、表决、公布权 5、就自己能调整和应调整的事项立法 一般事项---重大事项 (3)是依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现代立法一般经过:立法准备---由法案到法---立法完善。才可保证法的权威性、严肃性、稳定性 (4)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科学性、减少弊端、目的得以实现 立法技术:立法主体在立法过程中采取的,如何使所立之法臻于完善的技术性规则,或者说是制定、变动规范 性法律文件活动中的操作技巧和方法。 (5)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立法是直接产生和变动法的活动。 制定法:立法主体所直接进行的立法活动 认可法:立法主体所进行的旨在赋予某些习惯、判例、法理以法的效力的活动。 修改、补充、废止法:立法主体变更现行法的活动。 第二节 立法体制 一、立法体制释义 (一)概念: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立法权载体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二)要素: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权运行的体系和制度、立法权载体的体系和制度 (三)当今世界的立法体制: 单一立法体制:立法权由一个国家机关行使的立法体制:incloude: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and单一的两级立法体制 复合立法体制:立法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机关共同行使的立法体制 制衡立法体制:建立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的原则基础上的立法活动。 二、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的分权,多级并存、多类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