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田径运动竞赛的裁判工作 第一节 田径运动竞赛的主要规则 田径竞赛规则是裁判工作的执法依据,它保证了参赛者在规则范围内进行公平竟争,裁判员必须掌握规则
一、比赛通则 (一)着鞋:运动员可以赤脚、单脚或双脚穿鞋参加比赛
钉鞋鞋钉规定:4、9、12、25毫米,11枚,1条绑带
(二)号码: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必须佩戴号码,否则不得参加比赛
号码布分:前后大号码、小号码、体侧号码
跳高、撑杆跳高运动员允许带1块号码
(三)兼项:如果一名运动员同时参加一项径赛和一项田赛,或同时参加多项田赛而这些项目又同时举行比赛时,有关裁判长每次可以允许该运动员在某一轮比赛中,或在跳高或撑竿跳高的每轮次试跳中,以不同于赛前抽签的顺序进行试跳(掷),如果某运动员后来又决定不参加试跳(掷),或轮到其试跳(掷)时不在场,一旦该次试跳(掷)已错过,应视其为免跳
(四)帮助:任何参赛运动员在比赛中不得提供或接受帮助,如伴跑或技术指导等
1、下列情况不被认为是提供帮助: (1)运动员与其教练 员在比赛区 域 外 进行交 流
为了便 于这种 交 流 ,并 且 不干 扰 比赛进行,在靠 近 每一项田赛比赛地 点 最 近 的看 台 上 ,应给 该项参赛运动员的教练 员保留 座 位
(2)可在比赛区 域 对 运动员进行必要 的医 学 检 查 、治 疗 和/或理 疗 ,以便 运动员能 够 参加或继 续 参加比赛
此 类 医 学 检 查 、治 疗 和/或理 疗 可由 组 委 会 任命 的佩戴袖 标 或背 心 、或身着其他 明 显 服 装 的医 务 官 在比赛区 域 进行,也 可由 注 册 随 队 医 务 人 员经 医 务 代 表 或技术代 表的专 门 批 准 ,在比赛区 域 外 的医 务 治 疗 区 进行
但 不得延 误 比赛的进程 或该运动员按 既 定的顺序进行试跳或试掷
一旦运动员离 开 检 录 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