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起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引起的思考 一、 引 言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货物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可谓国际贸易法统一化运动中的丰碑,因为它很好地协调与融合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贸易法领域相互冲突的理念与规则。但它同时也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它在贸易法领域统一方面仅仅开了个头,尚有大量空白领域有待继续探索融合之路;二是在现有的规则体系中,还存在着许多有争议的条文,例如本文将要讨论的公约第 62、77 条有关预期违约情况下,要求继续履行与减少损失的关系问题,各国的做法就存在很大的不同。 基于这一点,世界上研究公约的权威学术机构Pace 大学自1993 年以来每年都要举办一届Willem.C.Vis 杯国际商事仲裁模拟辩论赛,由许多专家围绕公约的聚讼之处,设立一个案例,作为辩论的对象。按照组织者的原话,其目的在于“为两大法系及不同国家的理论提供一个对撞与交流的舞台。”笔者有幸参加了 2002—2003 年第十届比赛的中国选拔赛。本届案例涉及到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公约的适用、合同成立、损害赔偿以及利息赔偿等问题,都很有学术探讨的价值。现在比赛虽已曲终人散,但笔者深感有必要就本届比赛用案例作一分析,限于篇幅,本文仅对公约中关于损害赔偿涉及的问题进行一下个案研究,以期对这一领域的研究以及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二、 案 情 概 述 2000年12月15日,申请方Equafilm 公司(卖方)的销售经理 Storck和被申请方Medipack 公司(买方)的采购经理 Black 签订了一份标的为 OPP film 的国际销售合同,单价为价格表价格扣掉8%的折扣,数量是 200 吨,分四批交货,付款日期为装船后30 天。卖方特别强调8%的折扣是一个“不寻常的低价”(unusually low price ),因为双方是第一次合作,它通常给的价格都是 4%的折扣,并保证以后都会给买方一个“最好的价格”(the best price)。这个合同得到了如约履行。 2001 年4 月3 日,买方的采购经理 Black 又给卖方的销售经理 Storck 打电话,商量买方再次购买1350 吨OPP film 事宜,分九批交货。谈话结束后,Black 立即通过传真发给Stock 一份关于电话的确认书,载明:除装船日期外,其他条款与 2000 年12 月15 日的合同相同,交货日起分别为 2001 年5 月10 日、6 月10 日、7 月10 日……2002年1 月10 日。同一天, 卖方也传真了一份自己的合同确认书,单价为价格表价格上的价格1900 元扣除4%的折扣,这是“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