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在申请开立信用证填写开证申请书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银行偿付费的问题 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
从开证开始,银行就须承担通知、审单、承兑等一系列的责任,为买卖双方提供银行信用
当银行提供这些服务之后,究竟应该由谁偿付银行的这匹费用呢
在一些国际贸易纠纷中,买卖双方为此争执不休,都认为应由对支付
而笔者则认为,银行偿付费一般应由买方承担
以下就从三个角度阐述笔者的观点: (1 )目的说
开立信用证的原意是因为卖方并不满足于买方具有付款的能力和意愿而坚持由银行开证的方式来消除任何买方不能履行付款的可能性
银行通过信用证向受益人提供银行信用,承诺受益人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可得到其付款
所以买方申请银行开证的行为可以被看作是作为卖方的代理行事,是买方应卖方的要求或授权而安排的一种付款的方式,从根本上说,是买方为拓展同际贸易所付出的一种商业成本
(2 )约因说
买方承担开证费用是因为买方要替卖方提供银行承担责任方面的约因
所谓约因,即指当事人为了取得合同利益所付出的代价,这是英美法的概念
按照英美法的规定,合同只有在有对价或约因时,才是法律上有效的合同,无对价或无约因的合同是得不到法律保障的
所以,约因也叫对价或对待给付,一方要对接受条件进行某项行为、担负某项债务,放弃某项权利或蒙受某种损失等等的另一方作出补偿
开证行和受益人通过信用证发生关系,信用证以出口商为受益人而开出的信用证,其性质如同要约
开证行凭受益人通过银行交来单据表面核对后应对其付款,不能以无付款能力、买方押金不足等理由而表示对信用证不再负责
要银行作出以上行为,必须给予其相应的补偿,也就是所谓的“约因”
上面已经分析到,信用证是买方为了受益人利益而根据开证申请书这一合同订立的另一契约,那么前一合同中的买方交纳的开证保证金也同时成了受益人与开证行之间契约的约因
关于约因的第三者承担问题,许多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