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消防设计规程 РД 34.49.101-8 7 4 .工艺设备 4.1. 在电站和变电站的建筑物和厂房内可然物和材料的数量应压缩到满足工艺操作所需的最低量。 4.2.在锅炉间和汽机间不允许布置与这些厂房工艺无关的设备(特别是加油设备)。 4.3. 粉尘状燃料加工和运输系统的安全阀安装时,其排放孔不能对着人员工作位置和通道,也不可以朝向可燃气体和液体管道、电缆线路。允许在安全阀布置处安装挡板或专用套管保护通过的管线,专用套管长度不小于 5 米,用耐火材料制成。 4.4.在装有固体燃料粉尘的煤斗内(无烟煤和半无烟煤除外),应当考虑从包括手动装置在内的集中装置供二氧化碳或惰性气体。向煤斗供二氧化碳(惰性气体)的截止阀应当安装在维护平台的专用柜子内。通过计算,二氧化碳(惰性气体)按每1 立方米煤斗容积不低于0.6 kg。对于磨煤机和其他煤粉加工设备也可以采用类似系统。 只有在个别情况下允许在煤斗和磨煤机的消防系统使用蒸汽,其使用条件是使用蒸汽不会导致煤粉变湿和锅炉供粉机械出现故障,同时不会造成煤粉粘结和沉积。蒸汽供应数量上保证不低于保护容积的35%,控制阀应当安装在主要的维护标高上。 4.5.煤斗风动设备系统中允许使用压缩空气与二氧化碳气体或氮气(不小于 22%)的混合气体。 4.6.锅炉间内部(地下室除外)应当考虑敷设通往锅炉的重油管道。 4.7.重油管道采用在温度低于 200 °С 时承受压力为4.6 和8Mpa(40.60 和80kgf/сm2)的无缝加强钢管. 4.8.与电力机器(汽论发电机,水力发电机,给水泵,同步调相机)相连接过盈压力大于 0.1Mpa(1kgf/cm2)的增压管道应当采用加强的无缝钢管且法兰连接的数量最小。 4.9.由系统只能采用钢制管道阀门。 4.10.油和重油管道应当采用销-槽式法兰连接,连接处加装耐火材料制成的套管。 4.11.主厂房建筑物内重油管道入口处应考虑安装电动闸阀,从机组控制室和闸阀安装地对闸阀进行操作。 4.12.在距重油泵房不小于 10 米(重油泵房外)的重油吸入和增压管道上应当考虑安装手动闸阀。 4.13.重油和煤气管道上应当采用气密性为一级的钢阀门。 4.14.从石油加工和其他企业来的供应伴生煤气的煤气管道上应当安装冷凝液态燃料收集装置。煤气管道的敷设坡度----沿煤气走向不小于 0.003。 4.15.锅炉空气预热器应当装备固定的水消防装置。经过带孔的管供给空气预热器消防用水的流量应当不小于竖井或管段横截面的 0.4l/cm2。设计的水消防装置的供水时间应当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