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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周期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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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设 备 预 防 性 试 验 周 期 暂 行 规 定 1 总 则 1.1 本 规 定 对 电 力 设 备 预 防 性 试 验 周 期 进 行 重 新 调 整 。 1.2 试 验 周 期 调 整 的 依 据 及 原 则 1.2.1严格执行《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DL/T596-1996), 预 试 周 期 的 调 整 在 规 程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进行 。 1.2.2 严 格 执 行 辽 电 生 [2004]293 号 《 220 千 伏 输 变 电 设 备检 修 予 试 实 施 意 见 》。 1.2.3 试 验 周 期 及 项 目 的 调 整 力 求 慎 重 、依 据 充分, 科学合理, 符合设 备 状况及 检 测能力 。 1.2.4 每年春检 前进 行 一次全部应试 设 备 的 清理工作, 将需跟踪监视或缩短周 期 的 设 备 单独列出, 以便于公司调 度进 行总 体安排。 2 适用范 围 2.1 本 规 定 适用于沈阳供电 公司各电 压等级运行 的 电 力 设备 , 交接后待投运的 新 设 备 及 备 品。 2.2 本 规 定 未涉及 的 内 容均应执 行 《 电 力 设 备 预 防 性 试 验 规程 》( DL/T596-1996)、其它相关标准及 上级有关规 定 。 3 电 力 设 备 预 试 周 期 3.1 电 力 设 备 预 试 周 期 见 附录一。 2 3.2 电 力 设 备 试 验 项 目 、周期、标准的有关要求见附录二。 4 其它 4.1 运行中的电 力 设 备 经市内平坦道路整体运输可不再进行试 验 。 4.2 66kV 及以上充油设 备 停运一年以上在投运前应按大修后试 验 项 目 和标准进行试 验 。 4.3 66kV 及以上变压器补充油必须经过色谱分析试 验 合格后方可补充,备 用油击穿电 压及水分试 验 成绩有效期在每年6 月 15 日至 8 月 31 日内为 10 天,其余时间为 20 天。 4.4 新设 备 投运一年后原则上应进行跟踪试 验 ,有特殊规定的设 备 除外。 4.5 组合电 器内所属设 备 不做预试 。 4.6 220kV 主变中性点用 10kV 电 流互感器的预试 周期为 2年,只测绝缘电 阻。 4.7 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试 验 项 目 、周期或要求时,对220kV 的主要设 备 (如:变压器)等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其它设 备 可经本公司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执行。 附录一 电 气设 备 绝缘预防性试 验 周期 3 表 1 电 气 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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