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第三条 根据功能的不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分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全国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招标投标行业自律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自律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第六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平等竞争运营。 第八条 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据本办法和技术规范,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一)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 (二)编辑、生成、交互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和文档; (三)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以下简称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所需的监督通道; (四)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其他功能。 第九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统一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为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互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标准。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保持技术中立,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的工具软件相兼容,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工具软件与其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