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的 通 知 (85)水电电生字第05号 《电气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试验标准》自1977年颁发以来,对保证电气设备安 全运行起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电力系统的发展以及试验技术的不断提高,原《标 准》中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的需要。因此,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原《标准》 进行了修订,并改名为《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现正式颁发执行,原《 标准》同时作废。在执行中如发现有不妥和需要补充之处,请随时告我部生产司。 1985年1月15日 1 总 则 1 .1 电气设备的预防性试验是判断设备能否继续投入运行,预防设备损坏及保证安 全运行的重要措施。凡电力系统的设备,应根据本规程的要求进行预防性试验。工 业企业及农业用电气设备,除与电力系统直接连接者外,其他可根据使用特点,参 照本规程进行。 1 .2 本规程的各项规定,是作为检查设备的基本要求,应认真执行。在维护、检修 工作中,有关人员还应执行部颁检修、运行规程的有关规定,不断提高质量,坚持 预防为主,积极改进设备,使设备能长期、安全、经济运行。 1 .3 坚持科学态度。对试验结果必须全面地、历史地进行综合分析,掌握设备性能 变化的规律和趋势。要加强技术管理,健全资料档案,开展技术革新,不断提高试 验技术水平。 1 .4 在执行中,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试验项目、周期或标准时,应组织有关专业 人员综合分析,提出意见;对主要设备需经上一级主管局审查批准后执行;对其他 设备可由本局、厂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执行。 1 .5 对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装置、自动装置、测量装置等电气设备和安全用具以 及SF6全封闭电器、阻波器等的检查试验,应分别根据相应的专用规程进行,在本 规程内不作规定。 1 .6 额定电压为110kV以下的电气设备,应按本规程进行交流耐压试验(有特殊规 定者除外),110kV及以上的电气设备,在必要时应进行耐压试验。对于电力变压 器和互感器,在局部和全部更换绕组后,应进行耐压试验(可以选用感应耐压、操 作波耐压和外加耐压法)。 50Hz交流耐压试验加至试验电压后的持续时间,凡无特殊说明者,均为1 min;其他耐压法的施加时间在有关设备的试验方法中规定。 非标准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的交流耐压试验值,可根据本规程规定的相邻电压 等级按插入法计算。 耐压试验电压值以额定电压的倍数运算者,发电机、电动机是按铭牌电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