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电石行业准入条件 ( 2014 年 修订) 为 进 一 步 遏 制 盲 目 投 资 , 化 解 产 能 过 剩 矛 盾 , 引 导 电 石行 业 规 范 健 康 发 展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产 业 政 策 , 按照 调 整 结 构 、 有 效 竞 争 、 节 能 降 耗 、 保 护 环 境 和 安 全 生 产 的总 体 要 求 , 制 定 本 准 入 条 件 。 一、生产企业布局 省 级 工 业 主 管 部 门 要 按 照 “人口资 源环 境 相均衡, 经济社会生 态效 益相统一 ”的 原则, 综合考虑资 源储量、 能 源供应、 环 境 容量和 市场需求 , 重点按 照 上下游配套发 展 的 理念对电 石 生 产 企业 进 行 兼并重组和 布局优化 , 不再 新 增 孤 立 的电 石 生 产 厂 点。 ( 一 ) 在 国 务 院 、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和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人民 政 府 规 定 的 风 景 名 胜 区 、 自 然 保 护 区 、 饮 用 水 源保 护 区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重点控 制 区 和 其 他 需要 特 别 保 护 的 区 域 内 , 城市规 划 区 、 煤 炭 资 源区 边 界 外2 公 里 以 内 , 主 要 河 流 两 岸 、公 路 、 铁 路 、 水 路 干 线 两 侧 , 居 民 区 、 文 化 办 公 区 、 学 校 、医 院 、 养 老 院 、 疗 养 院 、 商 住 混 合场所 等 人员 密 集 场所 和 其他 严 防 污 染 的 食 品 、 药 品 、 精 密 制 造 产 品 等 企业 周 边1 公 里以 内 , 不得 有 电 石 生 产 装 置 存 在 。 ( 二 ) 新 建 或 改 扩 建 电 石 生 产 装 置 必 须 进 入 工 业 园 区 ,并有 相应的 下游产 业 与 之 配套; 现 有 电 石 生 产 企业 要 在2020 年 底 前 进 入 工 业 园 区 , 并就 近 与 下游产 业 形 成 紧 密 关 2 联 关 系 , 以 使 电 石 生 产 产 生 的 污 染 物 、副产 物 、剩余物 等能够得到综合治理和利用。 二、规模、工艺与装备 对电 石 产 能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禁止新建电 石 项目,新增电 石 生 产 能力必须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 且被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