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 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电镀 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 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上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 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电镀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 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电镀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 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中兵北方环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石家庄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北京电镀协会、内蒙占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 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08 年 4 月 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8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和拥有电镀设施企业的电镀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电镀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阳极氧化表面处理工艺设施。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