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安徽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措施》实行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如下简称造价员)管理,规范造价员从业行为,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措施》,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造价员资格获得、从业、继续教旳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合用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造价员,是指通过资格考试,获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如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获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专业人员。旳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资格证明旳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第四条 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安徽省建设工程旳造价管理协会(如下简称省造价协会)负责全省造价员自律管理旳工作。各市造价站、造价协会等造价员管理机构(如下简称市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平常管理工作。旳第二章 资格考试第五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实行全省统考。第六条 资格考试专业设置:(一)建筑工程;(二)安装工程;(三)市政工程;(四)仿古园林工程;(五)装饰工程。第七条 资格考试科目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第八条 资格考试使用省造价协会编写考试大纲和考试培旳训教材。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遵法,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与资格考试:(一)一般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应届毕业生;(二)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三)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满一年。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一)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其以上学历考生;旳(二)已获得资格证书,申请增项专业考生。旳第十一条 省造价协会负责组织命题、考试、阅卷、核发资格证书等工作。各市管理机构协助省造价协会组织考试工作,并负责资格证书发放工作。旳考前培训工作按照考培分离、自愿参与原则,由各市管理旳机构负责,各市培训计划及总结须报省造价协会立案。第十二条 考试合格者由省造价协会核发资格证书。应届毕业生考试合格者,凭毕业证书领取资格证书。第十三条 对通过增项专业考试造价员,由省造价协会在旳资格证书“增项专业登记栏”登记增项专业。第十四条 如发现造价员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应取消旳其考试成绩,三年内不得报考。第三章 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