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纠纷法律适用集成:147 条法规+20 个案例+24 条规则 2016-01-19徐忠兴ilawyer 阅读提示:本文系《物权法规范与指导案例适用集成》系列推文之三
《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共九条,对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依据、用水与排水、通行、通风、采光和日照等做了规定
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者用益物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纠纷涉及基本民生,而相应的法律依据则不足,由此带来案件的处理难度较大
本文集合了现行立法涉及相邻关系纠纷的147 条法律规定、20 个指导案例和 24 条裁判规则,力图为您处理相关案件提供必要的便利
一、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 年 3 月 16 日):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正):第四条、第八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 年 1 月 26 日 法〔办〕发〔1988〕6 号):第 102 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 年 5 月 7 日):第九条
【指导案例】 1
屠福炎 诉 王 义炎 相邻通行权纠纷案(浙 江 省 宁 波 市 中级 人民法院2011 年 4 月 15 日判决 ) 裁判要旨 :出 卖 人出 卖 不动产时 ,其 基于相邻关系而在 他 人不动产上 享 有的通行等权利不应成为转 让 标 的
即 使双 方在买 卖 合同 中对该 通行权进 行了所谓 的约 定,对第三人也 不具 有约 束 力
买 受 人享 有的通行权权源 基础 同 样 是相邻关系,而并 非 是买 卖 合同 的约 定
当 客 观 情 况 发生变 化 ,买 受 人不再 符 合相邻关系要件时 ,第三人得 拒 绝 买 受 人的通行要求 ,买 受 人无 权以